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
文章来源:924 更新时间:2022-03-14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政府更多自主权,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26项。23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55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各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干部下基层蹲点、挂职等形式,加强对各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基层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各市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各市相关承接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8项)
附件
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78项)
序号 |
类别 |
实施部门 |
省级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行政 许可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专用对讲机频率、230MHz频段数传)”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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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1.委托地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3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4 |
行政 处罚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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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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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征收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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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检查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定期检查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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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检查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研制、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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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检查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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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检查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行政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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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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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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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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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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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处理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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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
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 |
1.委托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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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 |
省教育厅 |
全省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
1.下放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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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 |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厅 |
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集体合同备案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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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许可 |
省国土资 源厅 |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跨地级市项目用地除外)。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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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许可 |
省国土资 源厅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竣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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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批) |
广州、深圳市以外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审核 |
1.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22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核)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11市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核。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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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核)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0市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 |
1.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实行分级审查,进一步简化用地报批材料。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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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批)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11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 |
25 |
行政 裁决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裁决)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11市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裁决。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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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批)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0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1.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实行分级审查,进一步简化用地报批材料。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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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核)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10市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核。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 |
28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批) |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审批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原已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职权,仍按照原授权批复执行。 |
29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会同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审查,省政 府审批) |
“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 |
1.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 “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2.用地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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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批) |
“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2.用地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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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省政府审批) |
“三旧”改造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1.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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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不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先建新后拆旧”的实施模式。 |
33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地块验收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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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审查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设计(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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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查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设计(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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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 |
省国土资 源厅 |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竣工验收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2.竣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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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 许可 |
省交通运 输厅 |
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管非高速公路国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管非高速公路省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1.下放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38 |
行政 许可 |
省交通运 输厅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
1.下放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39 |
行政 许可 |
省交通运 输厅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1.委托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40 |
行政 许可 |
省交通运 输厅 |
从事省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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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许可 |
省水利厅 |
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下放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42 |
行政 许可 |
省农业厅 |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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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 许可 |
省农业厅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
1.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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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 许可 |
省农业厅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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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 许可 |
省农业厅 |
农药广告审批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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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 许可 |
省林业厅 |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1.委托地级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47 |
行政 许可 |
省林业厅 |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1.委托地级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48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
1.委托沿海地级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49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1.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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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1.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海后形成的土地是否符合批准的使用范围和设计要求组织查验。 3.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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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委托沿海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52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核 |
1.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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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
1.委托沿海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54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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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 许可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 |
1.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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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 处罚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行政处罚 |
1.下放沿海地级以上市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57 |
行政 处罚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下放沿海地级以上市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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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 处罚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1.下放沿海地级以上市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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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 处罚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擅自向境外组织及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行政处罚 |
1.下放沿海地级以上市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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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 检查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 |
1.下放沿海地级以上市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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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 |
省海洋与 渔业厅 |
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
1.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62 |
行政 许可 |
省商务厅 (省口岸 办) |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变更核准 |
1.委托地级以上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63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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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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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 |
放射诊疗许可 |
1.委托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66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 |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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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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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省中 医药局 |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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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省中 医药局 |
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70 |
行政 许可 |
省卫生计 生委、省中 医药局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71 |
行政确认 |
省卫生计 生委 |
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72 |
行政 确认 |
省卫生计 生委 |
省卫生村评审 |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
73 |
行政 确认 |
省卫生计 生委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办公室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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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 确认 |
省卫生计 生委 |
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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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 |
省卫生计 生委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 |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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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 |
省卫生计 生委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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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 许可 |
省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认定;2.电梯作业人员资格认定;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认定;4.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资格认定;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6.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7.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8.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9.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0.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下放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T1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人员、T2电梯电气安装作业人员)”已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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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省质监局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期满换证) |
1.下放地级以上市计量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